Article 5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与全民健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普及推广科学的全民健身方法;
(四)指导、监督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五)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
(六)做好国民体质监测,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教育、文化、卫生、农业、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