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事先向旅游者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教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加以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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