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由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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