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付费旅游项目和购物场所的,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清晰标明;未事先约定的,不得安排。但应旅游者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购物消费代替团费,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诱导、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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