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被征用并经过改造的民用资源,不影响原使用功能的,经与被征用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可以原物返还;影响原使用功能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及时给予补偿。

对承担改造、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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