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误工补贴,并由军事机关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执行任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救治补偿和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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