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标准,严格实行定额控制,按新旧房占地面积合计,每户最多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具体标准如下:
(一)以户口簿的常住人口为依据,按基底投影面积,户四人以下(含四人)每户用地最高限额五十平方米,户五人以上(含五人)每户用地最高限额六十平方米;
(二)回乡定居的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可适当放宽限额,放宽幅度不得超过前项规定限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村民住宅区内的市政道路、小区道路、建筑间距、绿化等用地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核定,由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统一承担,并纳入市国土房产部门下达的年度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