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对垃圾进行各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提高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对已经实施分类投放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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