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污损、破损,影响市容,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未及时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并及时整修。责任人未履行上述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代为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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