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特色风貌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山体、水体、海岸、海岛、沙滩、礁石、湿地、植被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生态风貌;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古镇古村、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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