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审计、监察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自行行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吊销其执业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假、劣蒙药及蒙药材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药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