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严禁荒芜土地。
非农业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有种植收入的土地,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兴建的(因自然灾害或季节性影响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1年以上或因粗放经营使产量低于同类耕地产量一半的,均视为荒芜耕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年收缴荒芜费(闲置费),专款专用。对于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弃耕的土地,要按规定收回承包权。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