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本市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

市发展改革、市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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