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Chapter 3 学生与入学保障Article 23Amended学校应当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将其退学或者开除。对有法律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及学校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其转送专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