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以下学校任教。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资助行动计划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规定由财政保障的工资待遇;
(二)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经费奖励或者助学贷款补偿;
(四)继续在农村学校长期任教的,优先入编;
(五)报考公务员、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任教年限计入工龄;
(七)其他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异地交流教师、特岗教师、资教教师建立周转宿舍。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