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从事下列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扶贫型、科技型、开发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等企业; (二)承包、租赁、兼并和参股、控投、购买国有及集体企业资产; (三)承包、租赁荒山、荒坡及山塘、水库进行开发; (四)投资水电、矿产、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项目开发; (五)投资房地产、集贸市场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六)生产加工旅游商品、民族工艺品和特色食品; (七)发展地方名优产品和中草药; (八)开办商品流通、运输、典当业和其他中介服务业; (九)从事饮食、文化娱乐服务行业; (十)开办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等公益事业;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允许开办、经营的行业和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