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利用农村荒山、荒坡、山塘、水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附属加工业、旅游业、环境保护业,自有收入之日起,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农业特产税和其他税费的优惠。 依法取得国有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按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上地使用权可以申请延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等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转租、抵押。 利用荒山、荒坡造林种草,谁种谁经营,谁拥有林草所有权,对保持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生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之年起10年内免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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