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