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4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Article 47Amended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重大事故及时予以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