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24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定期检查安全状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