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建设工程是否经规划许可;(二)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四)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核实;(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违法建设情况出具监督检查意见,作为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对象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