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养犬许可证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行为,以及收留流浪犬等管理工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工商、财政、物价、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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