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