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涉及维修的业主提出使用要求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讨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使用。涉及部分幢、单元、楼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所涉及范围内的业主讨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使用;(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确定使用方案;(四)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五)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