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经业主大会同意,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