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