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高级中等教育以市为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以省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也可以通过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等形式,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并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的特殊教育班,应当优先保证其经费,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步增加,改善办学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