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