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Chapter 2 防洪规划Article 12Amended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