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命令,依法开展国防动员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医疗卫生动员、装备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四)检查评估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协调本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六)指导市、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