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命令,依法开展国防动员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医疗卫生动员、装备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四)检查评估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协调本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六)指导市、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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