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经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户。

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门,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