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Article 8In force主管机关对申请在八一七南路、八一七中路、八一七北路南门兜至东街口路段举行游行、示威的,应予变更行进路线,经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主管机关对申请在车辆、行人通行的高峰时间举行游行、示威的,应予变更举行时间。主管机关认为举行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变更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