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依法确定的责任人负责。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二)保持市容整洁有序,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停车、乱堆放、乱吊挂晾晒等行为;
(三)维护建筑物外墙、店招标识、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整洁、完好;
(四)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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