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4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30In force地方性法规案的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