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单独审查或联合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审查,提出审查建议,必要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