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拟表决通过的法规案、法规修改案、废止案,在表决通过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该草案及有关资料按照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分别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认为法规案成熟可以表决的,建议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表决。经征求意见认为法规案不够成熟,仍需进一步论证修改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进行逐项论证修改后建议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论证修改法规案,可以邀请有关法学专家、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人员参与论证和修改工作,对涉及法规技术规范性问题,可以委托法律专家修改。论证和修改情况应当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请表决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