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和适龄公民,对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任务。

承包方不得在其承包的义务植树基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其性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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