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不采用国家和本市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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