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Chapter 9 法律责任Article 47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不采用国家和本市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