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