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视察等方式对司法机关履行下列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一)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审判机关对诉讼制度落实情况,案件审判、判决和裁定执行的情况;

(三)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和自侦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情况;

(五)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

(六)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的情况;

(七)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

(八)司法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

(九)司法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一)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二)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司法工作。

根据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安排,司法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就前款所列事项作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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