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申诉以及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三)查阅司法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材料,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建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情况汇报;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作出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