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生产经营使用的厂房、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六)制定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在具有职业危

害的岗位上工作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任职;(九)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十一)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