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五)紧急处理、人员疏散、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八)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九)经费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