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Article 5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商务、税务、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科技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