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对龙塘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水源水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测、监督;
(二)水源地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三)种植业、养殖业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
(五)河道采砂和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管理;
(七)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八)防止开发建设和经营项目污染的监督管理;
(九)新建、扩建、改建有关企业或设施防止污染的监督管理;
(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土地使用管理;
(十一)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的水源保护管理;
(十二)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