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指定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五)对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使用、营业的;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九)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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