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下列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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