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