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消防站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出租、买卖或者挪作他用。

消防供水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并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车道和取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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