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本条例所指各类公园的含义:

(一)综合公园是指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包括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二)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包括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类公园;

(三)带状公园是指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四)社区公园是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五)街旁游园是指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